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预披露转让信息操作规程(试行)
【信息时间: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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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在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信息预披露的申请、受理和发布等行为,根据交易所《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委托交易所公开发布产权转让预披露信息。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参照本规程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三条 转让方登录交易所官方网站免费注册用户信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向交易所上传《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预披露公告,并上传预披露信息发布所需材料电子文档。
第四条 转让方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预披露信息发布所需材料等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信息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方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
第六条 交易所负责对转让方提供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预披露信息发布所需材料等纸质文档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交易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交易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七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八条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应当进行信息预披露的,预披露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其他情形下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时间由转让方自主确定,但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公告中予以明确,未明确的原则上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时间以交易所网站发布次日为起始日,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十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应当在交易所网站进行发布。交易所还可以通过交易大厅显示屏、报刊媒体、广播电视媒体、新媒体或举行项目推介会等多种补充形式进行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变更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当在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后,重新向交易所提交《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由交易所重新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第十二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交易所查阅信息预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经转让方同意,意向受让方可以复印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预披露公告期内,可以向交易所提出初步受让意向,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交易所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初步登记情况告知转让方。
第十五条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履行完毕信息预披露相关程序后,方可进行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