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出具交易凭证操作规程(试行)
【信息时间: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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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在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行为,根据交易所《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产权交易凭证,是指交易所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企业国有产权通过交易所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三条 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服务费用后,交易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通知交易双方领取。
第四条 产权转让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审批情形时,交易所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第三条规定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五条 交易所不得对转让项目重复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六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凭证编号、转让标的名称、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转让底价、转让标的评估结果、成交价格、成交方式、支付方式、交易所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七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或涂改。
第八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加盖交易所专用印章。
第九条 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严重违规情形,致使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且经确认属实的,交易所应当撤销该项目的产权交易凭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将交易结果通过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转让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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