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规程(试行)
【信息时间: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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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在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交易所《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交易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交易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产权转让的交易资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交易所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四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全额原路无息返还。
第五条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六条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 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交易所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应当向交易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八条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 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照网上交易系统提示(短信提示)账户信息将交易价款支付到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易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二)产权转让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携带权属变更的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到交易所办理交易价款划转。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可以从其约定。
(三)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交易所在转让方申请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第十条 产权交易资金原则上不得由他方代为收付。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交易所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交易所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二条 其他类交易项目涉及结算交易资金的相关行为,比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