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收费管理办法(2023年8月修订版)
【信息时间:202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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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收费管理办法
( 2023年8月修订版 )
为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 , 规范各类产权交易业务 、 阳光采购 的收费行为 , 合理降低交易 、 采购 成本 , 切实 为交易、采购单位减轻 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等有关规定 , 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现 制定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交所)服务费收取 管理办法 。
一、 产权交易部分(含转让、租赁)
(一)协议成交
按照成交价款的 1%交纳服务费 。
(二)竞价成交
按照成交价款的 5%交纳服务费 。
(三)车辆(含报废车辆)、设备转让
按照成交价款的 5%交纳服务费 。
注:资产租赁类服务费, 以 5年为周期, 按照首年租金计算 服务费 。 超过 5年(不含5年)的租赁项目,服务费标准为:
首年租金 *服务费收取比例*租赁周期
不足 1个租赁周期的,按1个周期计算(如租赁期为3年,计为1个周期;租赁期为8年,计为2个周期) 。
(四)报废资产转让(不含报废车辆)
转让底价在 1万元(含)以上的,按照成交价款的1%交纳服务费。
上述服务费不足 500元,按500元收取。
二、农村交易部分
(一)农村产权类(转让)
1 . 协议成交:成交总价 ×1%;
2 . 竞价成交:底价 ×1%+增值部分× 3 % 。
(二)农村产权类(租赁)
1 . 协议成交:承租总价 ×1%;
2 . 竞价成交:底价 ×1%+增值部分× 3 % ;
3.机动地发包类按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执行 。
(三)农村采购类
1. 竞价采购方式:竞价采购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方式分段收取,即 1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3%收取,10万 元 以上部分按2%收取 , 服务费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 ;
2. 其他采购方式:除竞价采购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 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 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5 〕 299 号)收取。服务费不足 3000 元,按 3000 元收取。
三、阳光采购部分
(一)竞价采购
竞价采购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方式分段收取,即 1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3%收取,10万以上部分按2%收取,成交服务费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
(二)其他采购方式
除竞价采购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代理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 2002〕1980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5 〕 299 号)文件规定向成交供应商(服务商)收取,代理服务费不足 3000 元,按 3000 元收取。
四、 公开征集、招商部分
1. 成交金额 2000万元(含)以下的,按成交金额×1%收取服务费;
2. 成交金额 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按成交金额×0.8%收取服务费;
3. 成交金额 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按成交金额×0.5%收取服务费;
4.成交金额1亿元以上的,按成交金额×0.4%收取服务费。
招商引资平台、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同类项目,均按此标准执行。
五、 附则
上述内容及哈交所提供的其他服务内容的服务费,遵循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项目实际服务内容收取,如有协议约定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