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收费管理办法(2024年1月修订版)
【信息时间: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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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收费管理办法
(2024年1月修订版)
为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规范各类产权交易业务、阳光采购的收费行为,合理降低交易、采购成本,切实为交易、采购单位减轻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制定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交所)服务费收取管理办法。
一、产权交易部分(含转让、租赁)
(一)协议成交
按照成交金额的1%收取服务费。
(二)竞价成交
按照成交金额的5%收取服务费。
(三)车辆(含报废车辆)、设备转让
按照成交金额的5%收取服务费。
注:资产租赁类服务费,以5年为周期,按照首年租金计算服务费。超过5年(不含5年)的租赁项目,服务费标准为:
首年租金*服务费收取比例*租赁周期
不足1个租赁周期的,按1个周期计算(如租赁期为3年,计为1个周期;租赁期为8年,计为2个周期)。
(四)报废资产转让(不含报废车辆)
成交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不收取交易服务费;成交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按照成交金额的5%收取服务费。
上述服务费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
二、农村交易部分
(一)农村产权类(转让)
1.协议成交:成交总价×1%;
2.竞价成交:底价×1%+增值部分×3%。
(二)农村产权类(租赁)
1.协议成交:承租总价×1%;
2.竞价成交:总底价×1%+总增值部分×3%;
3.机动地发包类按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执行。
(三)农村采购类
1.竞价采购方式:竞价采购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方式分段收取,即1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3%收取,10万元以上部分按2%收取,服务费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
2.其他采购方式:除竞价采购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收取。服务费不足3000元,按3000元收取。
三、阳光采购部分
(一)竞价采购
竞价采购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方式分段收取,即1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3%收取,10万以上部分按2%收取,成交服务费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
(二)其他采购方式
除竞价采购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代理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向成交供应商(服务商)收取,代理服务费不足3000元,按3000元收取。
四、公开征集、招商部分
1.成交金额2000万元(含)以下的,按成交金额×1%收取服务费;
2.成交金额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按成交金额×0.8%收取服务费;
3.成交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按成交金额×0.5%收取服务费;
4.成交金额1亿元以上的,按成交金额×0.4%收取服务费。
招商引资平台、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同类项目,均按此标准执行。
五、附则
上述内容及哈交所提供的其他服务内容的服务费,遵循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项目实际服务内容收取,如有协议约定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