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租赁转让公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新春街道办事处鼎新股份经济合作社15处房产出租项目(1年租赁权)
【信息时间: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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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哈尔滨市南岗区新春街道办事处鼎新股份经济合作社15处房产出租项目(1年租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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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哈农交产(2024)第745号 |
项目类别 |
农村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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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 所在地 |
详见标的信息出租明细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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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详见标的信息出租明细 |
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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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4年11月13日至2024年11月21日 |
账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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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截止时间 |
2024年11月21日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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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批准 |
批准(备案)机构:哈尔滨市南岗区新春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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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简介 |
一、出租方申请与承诺 本次拟出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新春街道办事处鼎新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集体资产,委托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交所)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出如下承诺: 1、本次标的出租行为是出租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出租标的产权权属清晰,对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出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提交的资产出租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出租标的可以正常使用,不涉及安全隐患。 4、本次出租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出租方义务。 出租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关于本次出租标的的基本情况 1.标的信息出租明细。
2.本次项目分标的出租,标的具体情况以出租方的现场展示与确认为准。 三、瑕疵说明、重大事项提示及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哈交所接受委托发布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交所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2.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交所无关,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3.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须至现场仔细、认真勘察确认。对标的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并对已知和隐性瑕疵做出客观判断。哈交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意向承租方报名,即表明对标的现况及标的全部瑕疵均已知晓、认可和接受。成交后若出现异议出租方及哈交所不予负责,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不予调整。以上述异议为由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与出租方签署相应标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将被扣除。承租方与出租方签署相应标的《房屋租赁合同》后以上述异议为由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金额不予退回。 4.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出租方确认。 5.承租方按出租方要求及《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交付租金,1年租金一次性交纳到哈交所指定账户。 6.本次出租的标的,承租方按出租方要求及《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标的。 7.此次出租的标的为出租方所属的集体资产,无权属证照。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前往相关部门了解产权情况,并对该情况作出合理判断。 8.标的现状:标的现闲置。 9.出租标的未欠任何费用等,如有欠费,出租标的移交前的欠费由出租方承担。出租标的移交后,租赁期间的水、电、电话、电视收视、燃气、物业及上网费等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0.租赁期间,承租方负责标的管理及安全,承租方必须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要求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标的。 11.承租期内,如遇国家征用、征收等情况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12.本次出租部分标的收取押金,由出租方收取。 13.承租年限1年,具体租赁期限起始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14.意向承租方还应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5.其他相关事宜,以双方最终签订的相应标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四、承租方资格条件及要求 1.意向承租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意向承租方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意向承租方须向哈交所提交有效报名材料及其它材料。 3.意向承租方承诺其所提供的承租相应标的相关文件材料内容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所填写的联系人信息、联系地址真实、有效,哈交所如需书面送达关于本次出租事项的法律文书、材料等,应向该地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如该地址发生变更,意向承租方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哈交所(以邮件、微信等其他方式送达的,均参照书面送达的约定,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哈交所),否则由于不能送达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哈交所按照原约定的方式或地址送达的法律文书、材料等视为意向承租方已经收到。 4.成交后,如哈交所或出租方发现承租方提供的材料有造假、作弊、欺诈等行为的,本次出租结果无效,承租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予以扣除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五、报名审核: 1、意向承租方注册报名:意向承租方应在本项目报名截止日前,登录网站(hrbggzy.harbin.gov.cn),按照系统提示进行实名会员注册(注册信息须真实、完整、准确)。 2、意向承租方须向哈交所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有效报名材料(以下材料适用于所有项目,如出租方有特殊要求,以出租方要求为准): (1)自然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签字并按捺手印)、竞价协议(本人签字并按捺手印、样本附后)、声明书(本人签字并按捺手印、详见附件)和已阅读并确认的空白《房屋租赁合同》(详见附件)、其它公告附件内容等出租方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2)法人单位及非法人组织: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人章)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加盖公章)、竞价协议(加盖公章及法人章、样本附后)、声明书(加盖公章及法人章、样本附后)、已阅读并确认的空白《房屋租赁合同》(详见附件)、其它公告附件内容等出租方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具体报名程序可咨询项目联系人。 3、报名审核:意向承租方应在系统提示报名审核通过后足额交纳保证金,意向承租方须在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完成上述事项,方具备竞价资格。 4、系统报名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成保证金账号,存入保证金后,须在系统端点击“保证金查询”到账后,方可竞价。 5、特别说明: 意向承租方报名账户中填报的银行账户相关信息须与本人银行账户信息一致,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使用的银行账户须为报名账户中填报的银行账户一致。 六、保证金 1、标的保证金数额: 详见标的信息出租明细 。 2、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2日11:00,以具体到账时间为准,超时到账不予受理。 3、保证金交纳方式:以网银、电汇等方式按哈尔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系统提示交纳。 4、保证金处置方式: 4.1 成交的承租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即可申请将保证金转成交价款。 4.2 未成交承租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具体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为准。 4.3 承租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视为违约,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将被扣除。保证金不足以缴纳服务费及补偿出租方的,哈交所及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索。 (1)在竞价阶段以出租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含唯一意向承租方); (2)报价后单方违约的,包括但不限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未按约定时限及要求签署《动态报价结果通知单》等行为; (3)未按约定时限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或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及服务费的; (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七、竞价时间及规则 自由竞价时间:2024年11月13日09:00至2024年11月22日15:00止 限时竞价时间:2024年11月22日15:00起 意向承租方在报名网络竞价前请详细阅读并遵照网络报价须知、操作手册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承租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 竞价阶梯为500元及500元的整数倍。 八、交易方式、服务费及成交价款交纳 1、公告期内征集到一个符合公告要求的意向承租方,该意向承租方报价后,以协议方式成交。征集到两个以上(含两个)符合公告要求的意向承租方,以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1.1 如协议成交,由承租方按最终成交总价款(成交年租金×租赁年限)的1%向哈交所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成交总价款×1%】。 1.2 如网络竞价方式成交,由承租方按出租底价部分的1%与增值部分的3%的加和再乘以租赁年限向哈交所支付服务费【服务费=(出租底价部分×1%+增值部分×3%)×租赁年限】。 1.3 意向承租方成交后,应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哈交所指定邮箱(hjsnccq@163.com)发送开具发票所需信息表(备注:哈尔滨市南岗区新春街道办事处鼎新股份经济合作社15处房产出租项目(1年租赁权)租赁服务费字样)(详见附件)。 2、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按哈交所要求,一次性将成交价款及服务费交纳到哈交所指定账户,并携带报名材料原件及本人身份证件原件至哈交所签署《动态报价结果通知单》。承租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可申请将保证金转成交价款,保证金不足冲抵价款部分,承租方须一次性予以补足。 3、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后 15个工作日 内凭《动态报价结果通知单》与出租方签订相应标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起止日期可在相应标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并按约定时间对标的进行交割。 九、标的交割 1、标的的移交由出租方负责,移交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解决,双方须按相应标的《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间交割完毕。标的以交割时现状进行交割,所有标的最终以交割时出租方现场确认为准。 2、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标的的网站公告标的描述信息为依据要求出租方补齐所有物品或要求退还保证金、成交价款及服务费等,意向承租方报名竞价既视同接受此条款。 3、交割事宜由出租方与承租方按照本公告及相应标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进行交割,哈交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不承担任何责任。 注:意向承租方应当通过会员注册时绑定的银行账户,采取网上银行支付或银行柜台转账的方式,将保证金或服务费按时足额汇入哈尔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发送的银行账户。保证金、服务费及成交价款的交纳账号由哈尔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短信的形式向意向承租方注册手机发送;每个意向承租方收到的账号均不相同。以其它方式交纳或第三方代交均无效。竞价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到账、未交纳到系统提示账号或无效交纳的,该意向承租方将无法报名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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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咨询 |
出租方展示时间、地点:公告期内,标的所在的; 出租方标的现场展示联系方式:黄先生,13504503057; 哈交所项目联系方式:0451-84642094; 哈交所咨询时间:公告期内的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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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1号楼4楼农村产权交易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