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产权交易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信息时间:202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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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产权交易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操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采购行为,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子企业(以下称采购人)以代采或委采方式通过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以下称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采购人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采购按照受理采购信息发布申请、发布采购公告、潜在供应商报名、采购活动组织、采购合同签订与结算等程序进行。
第四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价采购、询比采购、合作谈判、竞争谈判、竞争磋商、单源直接采购、多源直接采购、综合评审等方式。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需求自主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
第五条 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规则组织采购活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一章 受理采购信息发布申请
第六条 采购信息发布申请的受理工作由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负责。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采购组织方)应在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注册登记,提交采购计划、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采购公告遵循公平竞争、公正客观与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潜在供应商应满足的资格条件无明显的指向性、排他性条款,且符合齐全性、规范性要求,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应予以受理。
第九条 采购公告除依法需要保密或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要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采购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信息;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采购预算、质量标准、服务期限、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
(三)潜在供应商资格条件;
(四)采购方式;
(五)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方式,投标或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及评审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信息;
(七)采购公告发布媒体;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二章 发布采购公告
第十一条 采购公告应在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站发布,采取公开招标、竞争磋商、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不少于 5 日;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文件发售期应不少于3日。采购文件发售期自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站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采购公告发布后,不得擅自变更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由于非采购人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采购活动造成影响的,采购人应及时调整公告内容,并重新发布采购公告。
第十三条 采购人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或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具体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潜在供应商编制投标或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应合理顺延提交投标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 在采购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采购人可向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提出暂停采购公告申请。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收到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可以暂停采购公告,暂停期间可根据采购人的申请恢复或终止采购公告。
第三章 潜在供应商报名
第十五条 潜在供应商应在采购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实名注册、交纳采购文件费用并下载采购文件。
第十六条 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应按采购要求交纳采购保证金。未按采购要求交纳保证金的,采购组织方应当拒绝接收潜在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
第十七条 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或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投标或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采购组织方在收到投标或响应文件后,应当妥善保存,在规定时间前不得开启。在采购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或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采购组织方应当拒收。
第十九条 潜在供应商办理采购项目报名手续,即视为潜在供应商已完全知晓采购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对采购标的进行了全面了解,完全接受采购人设立的采购条件。
第二十条 根据采购公告的要求,接受联合体报名的项目,可以由两个(含)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进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联合体资质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第四章 采购活动组织
第二十一条 根据采购方式的不同,采购组织方按照相应的程序组织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评标评审专家由采购人负责从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应当在开标或评审(磋商、谈判等)前半个工作日进行。采购人对抽取的专家信息应当保密。
如采购人指派代表作为评标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磋商、谈判)小组的成员并参与评审的,其指派代表不得超过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评标评审专家完成评审后,向采购人出具评标或评审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标或成交候选人需要公示的,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由采购人最终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采购组织方应当在采购人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后,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站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并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出通知书。
第五章 采购合同签订与结算
第二十五条 除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外,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第二十六条 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实行采购文件费用和采购保证金统一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保证资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 未中标或未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采购组织方应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原路无息退还。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按采购文件规定原路无息退还。
第二十八条 采购资金可以不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结算。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潜在供应商、评标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应遵循《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操作规则的要求,并纳入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诚信评价体系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非市国资委出资的其他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报哈尔滨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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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产权交易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操作规范(试行)》及《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T/CFLP0016-2019)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子企业(以下称采购人)通过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以下称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采用竞价采购方式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竞价采购是指采购需求明确,采购人通过一次报价或多次竞价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价采购应符合以下条件:
采购需求明确、规格型号统一、货源充足、价格稳定或价格形成机制明确的采购。其中,允许一次报价的采购应为非单独给采购人私人定制或提供,且已有固定市场的价值不高、频次不多的货物或服务采购;允许多次报价的采购中也包括为企业定制的具有竞争条件的货物或服务采购。
第二章 发布竞价采购公告及潜在供应商报名
第四条 采购组织方应编制竞价采购公告并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竞价采购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标的内容、数量、范围、规模、质量标准、实施地点、时间;
(二)采购方式、采购预算;
(三)潜在供应商资格条件、是否接受联合体;
(四)竞价规则,如报价方式、起始价格、报价阶梯、是否设有最高限价、最高限价金额、竞价时长、延时方式等;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
(六)采购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间、方式和要求;
(七)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报名及获取竞价采购文件的时间、方式;
(八)递交身份证明材料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九)竞价开始时间;
(十)采购人、采购组织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一)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五条 潜在供应商应按照竞价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在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注册、报名。如需获取竞价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获取,并按竞价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提交响应文件。
第六条 采购组织方要求潜在供应商交纳采购保证金的,采购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预算的2%。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价采购公告要求,将采购保证金交纳到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指定银行账户。
第七条 文件发售时间自竞价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3日。
第三章 组织竞价及成交确认
第八条 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价采购公告规定的竞价方式进行报价。竞价方式包括一次报价、多次竞价、评审+报价方式。
1.一次报价(反向一次报价/正向一次报价)。采购人对潜在供应商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竞价采购公告的潜在供应商进入报价环节。潜在供应商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电子竞价系统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按照反向一次报价最低或正向一次报价最高、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多次竞价。采购人对潜在供应商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竞价采购公告的潜在供应商进入报价环节。潜在供应商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电子竞价系统进行报价,报价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首次报价不能高于采购预算,下次报价须低于上次报价,每次有效报价的减价幅度应是报价阶梯的整数倍。按照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 评审+报价方式。评审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潜在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供应商可进入报价环节。采购人按照报价最低、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九条 采用评审+报价方式,采购人负责从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专家库随机抽取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应为3人(含)以上单数。抽取时间应在评审前半个工作日进行。如采购人指派代表参加评审小组,指派代表不超过评审小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如只有一家潜在供应商参与报价且其报价没有超过采购预算,且技术参数、方案、质量服务均能满足采购人需求,采购人即可将其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一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组织方应在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竞价结果通知书(一次报价称为报价结果通知书)。
第十二条 竞价结果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竞价结果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或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依法各自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结算
第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在竞价结果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四条 未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采购组织方应在竞价结果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原路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采购组织方应按竞价(或一次性报价)邀请文件规定原路无息退还。
第十五条 竞价邀请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按要求提交。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非市国资委出资的其他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采用公开竞价采购方式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报哈尔滨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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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谈判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产权交易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操作规范(试行)》及《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T/CFLP0016-2019)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子企业(以下称采购人)通过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以下称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采用竞争谈判采购方式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竞争谈判是指采购功能需求明确且具备一定竞争条件的前提下,采购人与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就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相关事宜进行谈判,并规定潜在供应商按谈判文件的规定提交最终报价,最终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竞争谈判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采购标的存在紧迫需要,采用招标或其他采购程序难以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且该紧急需求非采购人拖延或可以预见所致;
(二)发生灾难性事件或有利商机采用招标或其他采购程序难以满足采购人的需要;
(三)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均不能满足采购实际需求的。
第四条 采购人可以采取委采、代采的方式开展项目。
第二章 发布竞谈采购公告及潜在供应商报名
第五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采购组织方)应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竞谈采购公告。竞谈采购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标的内容、数量、范围、规模、质量标准、实施地点、时间;
(二)采购方式、采购预算;
(三)潜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报名及获取竞争谈判采购文件的时间、方式;
(五)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六)谈判时间、地点;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八)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 采购组织方根据竞争谈判项目特点和需要合理编制竞争谈判采购文件,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竞争谈判采购文件上传至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第七条 采购组织方应依照竞谈采购公告及邀请函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售竞争谈判采购文件。
潜在供应商应按照竞谈采购公告及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注册、报名和获取竞谈文件。
第八条 采购组织方在竞争谈判采购文件中要求潜在供应商交纳采购保证金的,竞谈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预算的2%。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谈判采购文件要求,将竞谈保证金交纳至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指定银行账户。
第九条 文件发售时间自竞争谈判采购文件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3日。
第三章 组织谈判及成交确认
第十条 采购组织方负责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应为3人(含)以上单数。谈判专家由采购人从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时间应在谈判前半个工作日进行。如采购人指派代表作为谈判小组成员并参与评审的,其指派代表不得超过谈判小组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潜在供应商应按照竞争谈判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向采购组织方递交初始响应文件。在竞争谈判采购文件约定的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或不按照竞争谈判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组织方应当拒收。
第十二条 竞争谈判不举行谈判开始仪式;递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依照竞争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直接进入谈判程序。
第十三条 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满足2家(含)以上即可启动谈判程序。如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只有1家,经采购人采购管理决策机构批准后,可将采购方式变更为单源直接采购。
第十四条 谈判小组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分别集中与供应商单独谈判,并给予所有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平等的机会。
第十五条 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竞争谈判采购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谈判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应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
第十六条 按竞争谈判采购文件的规定,在谈判轮次结束后,合格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最佳报价或最终报价。在此期间,采购人不得就供应商提出的最佳报价和最终报价与其进行谈判。
谈判小组对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并对谈判的过程形成书面谈判报告,其报告内容应包含各供应商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排序情况以及谈判小组最终评定成交供应商的理由依据。
第十七条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组织方应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十八条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或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各自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结算
第十九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条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采购组织方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原路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采购组织方按竞争谈判采购文件规定原路无息退还。
第二十一条 竞争谈判采购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提交。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非市国资委出资的其他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采用竞争谈判采购方式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公开招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产权交易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操作规范(试行)》及《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T/CFLP0016-2019)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子企业(以下称采购人)通过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以下称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自愿以采购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供应商投标,完成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采购需求明确;
(二) 采购标的具有竞争条件;
(三) 采购时间允许;
(四) 采购成本合理。
第四条 采购人可以采取委采、代采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组织方应编制招标公告并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标的内容、数量、范围、规模、质量标准、实施地点、时间;
(二)采购方式、采购预算;
(三)潜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报名及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方式;
(五)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方式;
(六)开标及评标评审时间、地点、方式;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八)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 采购组织方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合理编制招标文件,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上传至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第七条 采购组织方应依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潜在供应商应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注册、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
第八条 采购组织方可以对已经发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组织方应当合理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当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
第九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潜在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5日,各企业集团在国资委备案的采购管理办法中若对此条有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参照其备案的规定执行,但最少不得少于7日。
第十条 潜在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采购组织方及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异议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采购组织方针对潜在供应商的异议修改招标文件后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截止时间应依法适当顺延。
第十一条 采购组织方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潜在供应商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预算的2%。
第十二条 采购组织方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供应商集体踏勘项目现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潜在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及存在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潜在供应商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招标文件对潜在供应商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潜在供应商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五条 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保证金交纳到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潜在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向采购组织方递交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组织方应当拒收。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的项目,潜在供应商应将加密的投标文件在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内上传至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第十七条 潜在供应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组织方。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组织方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八条 采购组织方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两个(含)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均无效。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采购文件对潜在供应商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采购组织方。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九条 开标会议由采购组织方主持。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开标时,由潜在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采购人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异议后,由采购组织方当众拆封,宣读潜在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采购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在开标时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潜在供应商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组织方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条 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的,所有潜在供应商均应准时在线参加开标。开标时,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采购系统自动提取所有电子投标文件,提示采购组织方和潜在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规定解密。
因潜在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其投标无效。
第二十一条 至投标截止时间,潜在供应商不足3家的,招标投标活动终止,投标文件直接退还供应商。经采购人采购管理决策机构批准,该采购项目可转入其他采购方式继续进行。
第二十二条 采购组织方负责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应由为5人(含)以上单数组成。评标评审专家由采购人从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时间应在开标前半个工作日进行。如采购人指派代表作为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并参与评审的,其指派代表不得超过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评标评审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对评标过程形成书面评标报告。在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采购系统自动生成评标报告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审核并在线签字或签章。
第二十四条 评标结束后,采购组织方应在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潜在供应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采购组织方及采购人提出。采购组织方及采购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若公示期后无异议,预中标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人后,由采购组织方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若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或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各自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采购组织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原路无息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采购组织方按招标文件规定原路无息退还。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供应商应当按要求提交。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非市国资委出资的其他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报哈尔滨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竞争磋商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产权交易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操作规范(试行)》及《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T/CFLP0016-2019)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子企业(以下称采购人)通过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以下称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采用竞争磋商采购方式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竞争磋商是指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采购需求存在不确定因素,且具备一定竞争条件的前提下,采购人与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就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相关事宜进行磋商,并规定潜在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最后报价文件,最终从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竞争磋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采购需求只有功能性指标或相对笼统的技术规格。
(二)采购目标总体明确,但可以采取不同路径和方案实现。
第四条 采购人可以采取委采、代采的方式开展项目。
第二章 发布磋商采购公告及潜在供应商报名
第五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采购组织方)应编制磋商采购公告并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磋商采购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标的内容、数量、范围、规模、质量标准、实施地点、时间;
(二)采购方式、采购预算;
(三)潜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报名及获取竞争磋商采购文件的时间、方式;
(五)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六)磋商时间、地点;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八)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 采购组织方根据竞争磋商项目特点和需要合理编制竞争磋商采购文件,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竞争磋商采购文件上传至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第七条 采购组织方应依照磋商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售竞争磋商采购文件。竞争磋商文件发售期不少于5日。
潜在供应商应按照磋商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注册、报名及获取竞争磋商采购文件。
第八条 采购组织方在竞争磋商采购文件中要求潜在供应商交纳磋商保证金的,磋商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预算的2%。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将磋商保证金交纳到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指定银行账户。
第九条 自竞争磋商采购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潜在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三章 组织磋商及成交确认
第十条 采购组织方负责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应为5人(含)以上单数。磋商专家由采购人从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时间应在磋商前半个工作日进行。如采购人指派代表作为磋商小组成员并参与评审的,其指派代表不得超过谈判小组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潜在供应商应按照竞争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初始响应文件。在竞争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或不按竞争磋商采购文件规定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组织方应当拒收。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的采购项目,其潜在供应商应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竞争磋商项目不举行磋商开始仪式。在递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依照竞争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直接进入磋商程序。
第十三条 递交响应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满足2家(含)以上即可启动磋商程序。
第十四条 磋商小组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分别集中与各供应商单独磋商。
第十五条 磋商过程中,潜在供应商可以修改响应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方案等内容,但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磋商小组依据竞争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对初始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经采购人同意确定最终采购方案后,由潜在供应商针对最终采购方案提交最终响应文件及报价。采购人应对提交的报价以及其他有关的项目信息保密。
第十六条 按竞争磋商文件的规定,在确定采购方案和合同文件后,所有通过初步审核的供应商,由磋商小组对其递交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并对评审过程形成书面评审报告,其报告内容包含各供应商的报价、综合评审的结果以及最终确定成交候选人的理由。
第十七条 经磋商小组评定,综合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八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组织方应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成交公告,其内容包含成交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及相关信息,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十九条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或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各自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结算
第二十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采购组织方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原路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采购组织方按竞争磋商文件规定原路无息退还。
第二十二条 竞争磋商采购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按要求提交。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非市国资委出资的其他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采用竞争磋商采购方式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报哈尔滨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询比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产权交易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操作规范(试行)》及《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T/CFLP0016-2019)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子企业(以下称采购人)通过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以下称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采用询比采购方式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询比采购是指采购需求明确,采购人依照既定程序允许潜在供应商多次报价并经评议后,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询比采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采购需求明确但不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包括:
1.1 企业内部非必须招标的中小型项目;
1.2 处于紧急情况或紧迫需求的项目;
1.3 少数保密性较强,并适用于货物或服务类的项目;
(二)招标失败后的中小型简单项目。
第四条 采购人可以采取委采、代采的方式开展项目。
第二章 发布询比采购公告及潜在供应商报名
第五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采购组织方)应编制询比采购公告在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询比采购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标的内容、数量、范围、规模、质量标准、实施地点、时间;
(二)采购方式、采购预算;
(三)潜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报名及获取询比采购文件的时间、方式;
(五)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六)评审时间、地点;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八)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 采购组织方根据询比项目特点和需要合理编制询比采购文件,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询比采购文件上传至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第七条 采购组织方应依照询比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售询比采购文件。
潜在供应商应按照询比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注册、报名及获取询比采购文件。
第八条 采购组织方在询比采购文件中要求潜在供应商交纳询比保证金的,询比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预算的2%。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询比采购文件要求,将询比保证金交纳到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指定银行账户。
第九条 自询比采购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潜在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应不少于5日。
第三章 组织询比及成交确认
第十条 采购组织方负责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应为3人(含)以上单数。评审专家由采购人从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时间应在评审前半个工作日进行。如采购人指派代表为评审小组成员并参与评审的,其指派代表不得超过评审小组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潜在供应商应按照询比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向采购组织方递交响应文件。在询比采购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或不按询比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组织方应当拒收。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的采购项目,潜在供应商应将加密后的响应文件上传至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询比采购可以不组织询比开始仪式。
第十三条 在询比采购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满足2家(含)以上的,询比活动即可进入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审小组与每一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响应文件分别进行询问和评议,其询问的顺序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决定。
第十五条 评审小组对各潜在供应商提供“标的”的质量、性能以及询比文件要求的其他指标分别进行评议。评议过程中在与各潜在供应商协商时,不可改变询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审询问的轮次按询比采购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评审结束后,由潜在供应商按询比采购文件的规定报出最终价格。评审小组依据询比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形成书面建议报告。
第十七条 采购人依据评审小组建议报告确定成交供应商。经评审的最低报价或综合排名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八条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组织方应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十九条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或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各自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结算
第二十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未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采购组织方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原路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采购组织方按询比文件规定原路无息退还。
第二十二条 询比采购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按要求提交。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非市国资委出资的其他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采用询比采购方式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报哈尔滨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单源直接采购、多源直接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产权交易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操作规范(试行)》及《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T/CFLP0016-2019)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子企业(以下称采购人)通过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以下称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采用单源直接采购、多源直接采购方式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单源直接采购是指从单一供应商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的一种采购方式。单源直接采购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采购标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获得,或者其供应商拥有与采购标的相关的专属或专利权,且存在不可替代性。
(二)生产经营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采用其他方式且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采购的。
(三)保证现有货物、设备、技术或服务与原有采购项目保持一致和配套性。
(四)采购金额小,采购需求及技术规格单一或简单通用,市场价格透明度高和竞争力低的采购项目。
第四条 多源直接采购是指在不具备竞争要素的条件下,从多家供应商处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一种采购方式。
多源直接采购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多家供应商可以提供,但不符合招标或其他竞争条件,经采购人与其价格要约后,多家供应商承诺并签订合同的采购。
(二)货源质量经评估,采购人根据质量等级确定价格,采购人与众多供应商签订合同的采购。
第五条 采购人可以采取委采、代采的方式开展项目。
第二章 发布单源直接/多源直接采购公告及
潜在供应商报名
第六条 单源直接采购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采购组织方)应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向单一供应商发出邀请公告;多源直接采购项目采购组织方应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向特定2家(含)以上供应商发出邀请公告。邀请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标的内容、数量、范围、规模、质量标准、实施地点、时间;
(二)采购方式、采购预算;
(三)采购货物或服务的使用范围和条件说明;
(四)邀请函中需注明被邀请的潜在供应商名单;
(五)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报名及获取单源或多源直接采购文件的时间、方式;
(六)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七)拟谈判的时间、地点;
(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九)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七条 采购组织方根据单源或多源直接采购项目特点和需要合理编制单源或多源直接采购文件,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单源或多源直接采购文件上传至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第八条 采购组织方应依照邀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售单源或多源直接采购文件。
潜在供应商应按照邀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注册、报名及获取单源或多源直接采购文件。
第九条 采购组织方在单源或多源直接采购文件中要求潜在供应商交纳采购保证金的,采购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预算的2%。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单源或多源直接采购文件要求,将采购保证金交纳到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指定银行账户。
第三章 组织直接采购及成交确认
第十条 采购组织方负责组建采购小组。采购人可以根据单源或多源直接采购文件的要求,从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第十一条 潜在供应商应按照单源或多源直接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响应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组织方应根据谈判情况形成书面谈判情况记录。谈判情况记录应由参加谈判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对于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谈判情况记录上签字,但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组织方应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十四条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或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各自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结算
第十五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六条 未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采购组织方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原路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采购组织方按单源(或多源)采购文件规定原路无息退还。
第十七条 单源或多源直接采购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按要求提交。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非市国资委出资的其他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采用单源直接采购、多源直接采购方式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报哈尔滨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综合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产权交易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操作规范(试行)》及《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T/CFLP0016-2019)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子企业(以下称采购人)通过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以下称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采用综合评审方式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综合评审是指采购人自愿以评审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完成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评审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采购需求明确;
(二) 采购标的具有竞争条件;
(三) 采购时间允许;
(四) 采购成本合理。
第四条 采购人可以采取委采、代采的方式开展项目。
第二章 评审
第五条 评审的项目,采购组织方应编制评审公告并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标的内容、数量、范围、规模、质量标准、实施地点、时间;
(二)采购方式、采购预算;
(三)潜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报名;
(四)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报名及获取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
(五)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方式;
(六)评标评审时间、地点、方式;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八)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 采购组织方根据评审项目特点和需要合理编制评审文件,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评审文件上传至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第七条 采购组织方应依照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售评审文件。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潜在供应商应按照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注册、报名及获取评审文件。
第八条 采购组织方可以对已经发售的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组织方应当合理顺延递交文件时间截止时间。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当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
第九条 自评审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潜在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各企业集团在国资委备案的采购管理办法中若对此条有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参照其备案的规定执行,但最少不得少于7日。
第十条 潜在供应商对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按评审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采购组织方及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异议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采购组织方针对潜在供应商的异议修改评审文件后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递交文件时间截止时间应依法适当顺延。
第十一条 采购组织方在评审文件中要求潜在供应商交纳项目保证金的,交纳项目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预算的2%。
第十二条 采购组织方根据评审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供应商集体踏勘项目现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潜在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及存在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报名及响应
第十三条 潜在供应商应当具备承担评审项目的能力。评审文件对潜在供应商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潜在供应商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对评审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五条 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评审文件要求,将项目保证金交纳到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潜在供应商应按照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向采购组织方递交响应文件。在评审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未按评审文件规定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组织方应当拒收。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的项目,潜在供应商应将加密的响应文件上传至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第十七条 潜在供应商在评审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组织方。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组织方将不予退还项目保证金。
第十八条 采购组织方应当在评审公告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报名。两个(含)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报名。联合体各方在同一评审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报名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报名的,其报名均无效。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评审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评审文件对潜在供应商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报名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组织方。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开启、评审和成交
第十九条 评审会议由采购组织方主持,并在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评审会议开始时,由潜在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采购人代表共同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异议后,由采购组织方当众拆封,宣读潜在供应商名称、报价金额和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采购人在评审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响应文件,均应在开标时当众予以拆封、宣读。评审会议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潜在供应商对评审会议过程有异议的,应在评审会议现场提出,采购组织方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条 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的,所有潜在供应商均应准时在线参加评审会议。评审会议开始时,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采购系统自动提取所有电子响应文件,提示采购组织方和潜在供应商按评审文件规定解密。
因潜在供应商原因造成电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其参加无效。
第二十一条 至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潜在供应商不足3家的,评审活动终止,响应文件直接退还供应商。经采购人采购管理决策机构批准,该采购项目可转入其他采购方式继续进行。
第二十二条 采购组织方负责组建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应由为5人(含)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由采购人从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时间应在评审会开始前半个工作日进行。如采购人指派代表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并参与评审的,其指派代表不得超过评审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依照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对评审过程形成书面评审报告。在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采购系统自动生成评审报告的,评审委员会应审核并在线签字或签章。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结束后,采购组织方应在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潜在供应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采购组织方及采购人提出。采购组织方及采购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若公示期后无异议,预成交人为成交人。
第二十五条 确定成交人后,由采购组织方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若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或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各自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评审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采购组织方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原路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项目保证金,采购组织方按评审文件规定原路无息退还。
第二十八条 评审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按要求提交。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非市国资委出资的其他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采用评审方式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报哈尔滨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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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谈判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产权交易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操作规范(试行)》及《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T/CFLP0016-2019)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子企业(以下称采购人)通过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以下称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采用合作谈判采购方式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合作谈判是指采购需求明确,但不具备招标条件,只能通过合作谈判方式同供应商签订货物或服务合同,并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一种采购方式。合作谈判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需要长期稳定供应、采用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采购。
(二)需要和特定供应商现场沟通、交流、协商长期合作的采购。
第四条 采购人可以采取委采、代采的方式开展项目。
第二章 发布合作谈判采购公告及潜在供应商报名
第五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采购组织方)应编制合作谈判采购邀请公告或邀请函并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合作谈判采购公告或邀请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概况、质量标准、交货期(或服务期);
(二)采购方式、采购预算;
(三)采购保证金的金额、提交时间、方式和要求;
(四)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报名及获取合作谈判采购文件的时间、方式;
(五)递交合作谈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方式;
(六)谈判时间、谈判地点;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八)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邀请特定的潜在供应商参与的合作谈判采购项目,采购组织方应向被邀请的潜在供应商发送邀请函, 并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邀请公告,邀请公告内容参照采购公告。
第六条 潜在供应商应按照合作谈判采购公告或邀请函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注册、报名。
第七条 采购组织方在合作谈判采购公告或邀请函中要求潜在供应商交纳采购保证金的,采购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预算的2%。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合作谈判采购公告或邀请函要求,将采购保证金交纳到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指定银行账户。
第三章 组织谈判及成交确认
第八条 采购组织方应按合作谈判项目特点组织谈判,谈判可分为以下阶段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组建谈判团队阶段;
依据谈判项目的特点组建谈判团队,团队的结构包括本企业项目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专家,必要时由采购人从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谈判计划阶段包括确定谈判目标、确定谈判预案、确定谈判规则;
(三)谈判准备阶段包括情景分析形势、选择方案降低风险;
(四)谈判管理阶段包括过程管理、评价结果;
(五)签订合同阶段包括结束谈判、签订合同。
第九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组织方应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十条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或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各自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结算
第十一条 除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外,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二条 未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采购组织方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原路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采购组织方按合作谈判采购文件规定原路无息退还。
第十三条 谈判文件中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按要求提交。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非市国资委出资的其他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采用合作谈判采购方式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报哈尔滨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