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产权交易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操作规范(试行)
【信息时间: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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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产权交易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操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采购人采购行为,根据《国企阳光采购标准 (T/CSPEA 003-2023)》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采购人自愿以代采或委采方式通过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以下称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非依法必招项目的采购活动。
本规范所称采购人,是指提出采购需求、开展采购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称为招标人。
本规范所称供应商,是指为采购人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承包商、供货商和服务商。
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称为投标人。
第三条 阳光采购主体
(一)采购人宜具备下列条件:
—— 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及供应商考核管理办法;
—— 依据企业实际采购类别或金额等因素制定的通过平台进行的采购目录;
—— 权责划分明确的采购决策、执行及监督机制;
(二)采购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 合法注册,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能力且具有采购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职从业人员;
—— 熟悉并遵循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规范和企业采购管理制度;
—— 能够完成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业务;
—— 承诺遵守和履行委托代理合同,遵守职业服务标准、保密义务、廉洁自律,并接受采购人监督。
(三)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或服务能力;
—— 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 ,承诺在评标评审活动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服从管理、接受监督;
——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足要求年限或具有相关职称资格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 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熟悉评标评审流程,熟练使用计算机;
—— 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
第四条 采购需求
本规范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基本要求、技术、商务要求。
项目基本要求包括:采购方式、采购预算、资质条件要求等。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采购需求的制定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第五条 采购人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采购按照受理采购信息发布申请、发布采购公告、潜在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组织、发布成交/中标通知书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 采购方式包括招标采购、竞价采购、询比采购、竞争磋商采购、竞争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多源采购方式。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需求自主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
评审方法包括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审方法。采购人如有通过有效决策确定的评定分离等其他方式,可参照采购人确定的方式执行。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需求自主选择适用的评审方式。
第七条 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规则组织采购活动。采购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依法办理采购备案工作,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受理采购信息发布申请
第八条 采购信息发布申请的受理工作由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负责。
第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采购组织方)应在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注册登记,提交采购计划、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并对其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采购公告遵循公平竞争、公正客观与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采购公告除依法需要保密或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要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采购公告应包括的内容详见各操作细则。
第三章 发布采购公告
第十二条 采购公告应在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站发布,采购人应当确定供应商编制投标或响应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采购文件发售期由各采购方式实施细则具体规定。采购文件发售期自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站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采购人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或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具体时间),并发布澄清或修改公告。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潜在供应商编制投标或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可合理顺延提交投标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各采购方式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在采购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采购人可向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提出暂停采购公告申请。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收到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可以暂停采购公告,暂停期间可根据采购人的申请恢复或终止采购公告。
第四章 潜在供应商参与
第十五条 潜在供应商应在采购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实名注册、交纳采购文件费用(如有)并下载采购文件。
第十六条 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应按采购要求交纳响应保证金(如有)。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采购组织方应当拒绝接收潜在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
第十七条 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或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投标或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潜在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组织方。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或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撤销投标或响应文件的,采购组织方可以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
第十九条 采购组织方在收到投标或响应文件后,应当妥善保存,在规定时间前不得开启。在采购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或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采购组织方应当拒收。
第二十条 供应商参与采购项目并递交投标或响应文件,即视为潜在供应商已完全知晓采购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对采购标的进行了全面了解,完全接受采购人设立的采购条件。
第二十一条 采购组织方应当在采购公告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两个(含)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与。联合体各方在同一评审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参与或参加其他联合体的,其参与均无效。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采购文件对潜在供应商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采购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投标或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组织方。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采购活动组织
第二十二条 根据采购方式的不同,采购组织方按照相应的程序组织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采购组织方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潜在供应商交纳响应保证金的,交纳响应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预算的2%。
第二十四条 评标评审专家由采购人负责从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应当在开标或评审(磋商、谈判等)当天或评审前一天,异地评审项目可适当提前抽取评审专家。采购组织方对抽取的专家信息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 评标评审专家完成评标评审后,向采购人出具评标或评审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标或成交候选人需要公示的,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由采购人最终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采购组织方应当在采购人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后,按采购文件及投标或响应文件约定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出通知书。
第六章 采购合同签订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除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外,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 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实行采购文件费用和响应保证金统一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保证资金安全。
第二十九条 未中标或未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采购组织方应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原路全额退还。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按采购文件规定原路全额退还。
第三十条 采购资金可以不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结算。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潜在供应商、评标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应遵循本操作规则的要求,并纳入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诚信评价体系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具体操作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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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业务工作流程图
参考需求模板
完整的采购需求应包括采购依据、资金来源和预算金额,以及采购的内容、数量、详细技术规范等,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和概况;
2.预算金额(是否含税)、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3.采购的内容、数量、详细技术规范、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4.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和报价要求;
5.潜在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标准和方法;
6.签订合同类型(框架类/一次性采购);
7.其他必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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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企阳光采购标准 (T/CSPEA 003-2023)》《哈尔滨产权交易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操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采购人自愿以代采或委采方式通过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以下称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非依法必招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自愿以采购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供应商投标,完成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自愿以采购公告的形式邀请特定的潜在供应商投标,完成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 公开招标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采购需求明确;
(二)竞争条件充分;
(三)采购时间允许;
(四)交易成本合理。
邀请招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其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供应商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法律 、法规规定或经采购人研究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采购组织方应编制招标公告并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性质(货物、工程、服务)、标的内容、数量、范围、规模、质量标准、实施地点、时间;
(二)采购方式、采购预算;
(三)潜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参与及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方式;
(五)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方式;
(六)开标及评标评审时间、地点、方式;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九)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 采购组织方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合理编制招标文件,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上传至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第七条 采购组织方应依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潜在供应商应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注册及获取招标文件。
第八条 采购组织方可以对已经发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组织方应当合理顺延投标截止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潜在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7日。
第十条 潜在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按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采购组织方及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采购组织方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供应商集体踏勘项目现场。如招标项目需要,招标组织方应召开投标预备会。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潜在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及存在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二条 潜在供应商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招标文件对潜在供应商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潜在供应商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四条 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保证金交纳到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指定银行账户。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五条 开标会议由采购组织方主持。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开标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采购人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异议后,由采购组织方当众拆封,宣读潜在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采购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在开标时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潜在供应商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组织方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十六条 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的,所有潜在供应商均应准时在线参加开标。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投标文件,采购组织方应不予接收。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招标投标活动终止,招标组织方应重新招标或按采购管理决策机构批准的方案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重新采购。
第十七条 招标组织方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通过平台进行开标。投标人均应准时在线参加开标。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解密(如适用)投标文件,未按时进行解密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投标人对开标活动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招标组织方应及时答复。
第十八条 采购组织方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由5人(含)以上单数组成。评标专家由采购人从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如采购人指派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并参与评审的,其拟派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对评标过程形成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电子化招投标系统的,评标专家应登录平台专家评审系统,依照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在线评标,在线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进行。评标过程中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应当通过平台进行。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是否排序由招标文件约定。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完成后,通过平台向招标组织方提交签名版电子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评标结束后,采购组织方应在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潜在供应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采购组织方及采购人提出。采购组织方及采购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人后,由采购组织方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若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或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各自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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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比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企阳光采购标准 (T/CSPEA 003-2023)》《哈尔滨产权交易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操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采购人自愿以代采或委采方式通过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以下称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非依法必招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询比采购是指采购人自愿以询比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完成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询比采购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采购人可准确提出采购需求,且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项目,适用采取综合评分法的;
(二)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三)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
(四)采购需求明确,供应商资质及提供工程、服务的差异对完成采购项目影响轻微的。
第二章 发布询比采购公告及潜在供应商参与
第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采购组织方)应编制询比采购公告在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询比采购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标的内容、数量、范围、规模、质量标准、实施地点、时间;
(二)采购方式、采购预算;
(三)潜在供应商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方式,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
(四)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获取询比文件的时间、方式;
(五)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方式;
(六)评审时间、地点、方式;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九)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五条 采购组织方根据询比项目特点和需要合理编制询比文件,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询比文件上传至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第六条 采购组织方应依照询比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售询比文件。
潜在供应商应按照询比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注册、获取询比文件。
第七条 采购组织方可以对已经发售的询比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询比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组织方可合理顺延递交文件截止时间。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当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
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确定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询比项目采购文件发售期应不少于2日。自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潜在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4日。
第九条 潜在供应商对询比文件有异议的,应当按询比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采购组织方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采购组织方针对潜在供应商的异议修改询比文件后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递交文件时间截止时间可适当顺延。
第十条 采购组织方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供应商集体踏勘项目现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潜在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及存在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采购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潜在供应商应当具备承担采购项目的能力。询比文件对潜在供应商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潜在供应商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询比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对询比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三条 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询比文件要求,将响应保证金交纳到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潜在供应商应按照询比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向采购组织方递交响应文件。在询比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未按询比文件规定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组织方应当拒收。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的项目,潜在供应商应将加密的响应文件上传至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潜在供应商在询比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组织方。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组织方将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
第四章 开启、评审和成交
第十六条 文件开启会议由采购组织方主持,并在询比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文件开启会议开始时,由潜在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采购人代表共同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异议后,由采购组织方当众拆封,宣读潜在供应商名称、报价金额和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采购组织方在询比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响应文件,均应在文件开启会议时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文件开启会议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潜在供应商对文件开启会议过程有异议的,应在文件开启会议现场提出,采购组织方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十七条 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的,所有潜在供应商均应准时在线参加文件开启会议。文件开启会议开始时,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采购系统自动提取所有电子响应文件,提示采购组织方和潜在供应商按询比文件规定解密,未按时进行解密的供应商视为自动放弃。因潜在供应商原因造成电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其参加无效。
第十八条 采购组织方负责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应为3人(含)以上单数。评审专家由采购人从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如采购人指派代表作为评审小组成员并参与评审的,其指派代表不得超过评审小组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供应商满足两家的,询比采购即可进入评审环节。
第二十条 评审小组应按询比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推荐合格的成交候选人,成交候选人是否排序由询比文件约定。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应按照询比文件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在询比文件中约定授权评审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小组依据询比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形成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采购组织方应通过平台发布成交候选人公示,公告时间宜不少于 1日。
潜在供应商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内向采购组织方提出。采购组织方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若公告期后无异议,预成交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按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约定向成交供应商发出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或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各自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四条 除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外,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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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企阳光采购标准 (T/CSPEA 003-2023)》《哈尔滨产权交易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操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采购人自愿以代采或委采方式通过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以下称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非依法必招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竞价采购是指采购需求明确,采购人通过一次报价或多次竞价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价采购应符合以下条件:
采购需求明确、竞争充分、项目简单、标准化程度高的通用类货物、服务或简易工程采购。
第二章 发布竞价采购公告及潜在供应商参与
第四条 采购组织方应编制竞价采购公告并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竞价采购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标的内容、数量、范围、规模、质量标准、实施地点、时间;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预算;
(三)潜在供应商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方式、是否接受联合体;
(四)竞价规则(如报价方式、起始价格、报价阶梯、是否设有最高限价、最高限价金额等)及竞价时间;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
(六)响应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间、方式和要求;
(七)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参与项目及获取竞价邀请文件的时间、方式;
(八)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九)发布公告的媒介;
(十)采购组织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一)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五条 潜在供应商应按照竞价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在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注册。如需获取竞价邀请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获取,并按竞价邀请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提交响应文件。
第六条 采购组织方要求潜在供应商交纳响应保证金的,响应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预算的2%。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价采购公告要求,将响应保证金交纳到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指定银行账户。
第七条 文件发售时间自竞价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日,自竞价邀请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潜在供应商提交报价截止之日止应不少于3日。
第八条 竞价邀请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竞价公告、供应商须知、采购需求、确定供应商办法、合同条款、文件格式及其他内容等。
第九条 采购组织方对已发出的竞价邀请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公布。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可合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竞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如竞价项目需要,采购组织方应组织潜在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如竞价项目需要,采购组织方应召开响应预备会。
第三章 组织竞价及成交确认
第十一条 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价采购公告规定的竞价方式进行报价。竞价方式包括一次报价、多次竞价、评审+报价方式。
(一)一次报价。采购人或采购人及其从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对潜在供应商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竞价邀请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进入报价环节。潜在供应商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电子竞价系统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按照反向一次报价最低或正向一次报价最高、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多次竞价。采购人或采购人及其从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对潜在供应商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竞价邀请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进入报价环节。潜在供应商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电子竞价系统进行报价,采购人按照反向报价最低或正向报价最高、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评审+报价方式。采购人及其从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应为3人(含)以上单数,如采购人指派代表作为评审小组成员并参与评审的,其指派代表不得超过评审小组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评审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潜在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供应商可进入报价环节。采购人按照反向报价最低或正向报价最高、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二条 如只有一家潜在供应商参与报价且其报价没有超过采购预算,且技术参数、方案、质量服务等均能满足采购人需求,采购人即可将其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三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组织方应在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竞价结果通知书。
第十四条 竞价结果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竞价结果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或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依法各自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在竞价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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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谈判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企阳光采购标准 (T/CSPEA 003-2023)》《哈尔滨产权交易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操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采购人自愿以代采或委采方式通过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以下称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非依法必招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竞争谈判是指采购功能需求明确且具备一定竞争条件的前提下,采购人与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就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相关事宜进行谈判,并规定潜在供应商按谈判文件的规定提交最终报价,最终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竞争谈判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采购项目复杂或需求规格 、合同条件需要供应商补充、细化、完善的采购项目;
(二)采购标的存在紧迫需要,采用招标或其他采购程序难以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且该紧急需求非采购人拖延或可以预见所致;
(三)公开发布采购公告没有足够响应供应商或重新采购未能成立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急采购或抢险救灾的。
第二章 发布谈判类采购公告及潜在供应商参与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采购组织方)应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谈判类采购公告。谈判类采购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标的内容、数量、范围、规模、质量标准、实施地点、时间;
(二)采购方式、采购预算;
(三)潜在供应商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方式,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
(四)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参与项目及获取竞争谈判采购文件的时间、方式;
(五)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六)谈判时间、地点;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九)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 采购组织方根据竞争谈判项目特点和需要合理编制竞争谈判采购文件,谈判类采购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谈判公告,供应商须知、评审办法、合同草案、技术要求及文件格式。
第七条 采购组织方应依照谈判类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售竞争谈判采购文件。
潜在供应商应按照谈判类采购公告及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注册、参与和获取谈判文件。
第八条 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谈判采购文件要求,将响应保证金交纳至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指定银行账户。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确定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文件发售时间自竞争谈判采购文件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2日,自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潜在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4日。
第十条 如谈判项目需要,采购组织方应组织潜在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如谈判项目需要,采购组织方应召开响应预备会。
第三章 组织谈判及成交确认
第十一条 采购组织方负责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应为3人(含)以上单数。评审专家由采购人从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如采购人指派代表作为谈判小组成员并参与评审的,其指派代表不得超过谈判小组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供应商应在谈判公告载明的平台注册登记,如实提供有关信息材料,通过平台下载谈判文件,按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初次响应文件。
第十三条 竞争谈判不举行谈判开始仪式;递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依照竞争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直接进入谈判程序。
第十四条 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满足2家(含)以上即可启动谈判程序。
第十五条 谈判小组分别同每个供应商单独谈判。并给予所有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平等的机会。
第十六条 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竞争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谈判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应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
第十七条 按竞争谈判采购文件的规定,在谈判轮次结束后,合格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最佳报价或最终报价。在此期间,采购人不得就供应商提出的最佳报价和最终报价与其进行谈判。
谈判小组对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并对谈判的过程形成书面谈判报告,其报告内容应包含各供应商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排序情况,采购人应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在谈判文件中约定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八条 评审结束后,采购组织方应在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成交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日。
潜在供应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采购组织方提出。采购组织方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若公示期后无异议,预成交人为成交人。
第十九条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按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约定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或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在竞价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竞争磋商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企阳光采购标准 (T/CSPEA 003-2023)》《哈尔滨产权交易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操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采购人自愿以代采或委采方式通过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以下称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非依法必招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竞争磋商是指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采购需求存在不确定因素,且具备一定竞争条件的前提下,采购人与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就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相关事宜进行磋商,并规定潜在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最终响应文件,最终从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竞争磋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采购需求只有功能性指标或相对笼统的技术规格。
(二)采购目标总体明确,但可以采取不同路径和方案实现。
第二章 发布磋商采购公告及潜在供应商参与
第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采购组织方)应编制磋商采购公告并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磋商采购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标的内容、数量、范围、规模、质量标准、实施地点、时间;
(二)采购方式、采购预算;
(三)潜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
(四)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参与项目及获取竞争磋商采购文件的时间、方式;
(五)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六)磋商时间、地点;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八)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五条 采购组织方根据竞争磋商项目特点和需要合理编制竞争磋商采购文件,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竞争磋商采购文件上传至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第六条 采购组织方应依照磋商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售竞争磋商采购文件。
潜在供应商应按照磋商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注册、参与及获取竞争磋商采购文件。
第七条 采购组织方在竞争磋商采购文件中要求潜在供应商交纳响应保证金的,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将响应保证金交纳到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指定银行账户。
第八条 竞争磋商文件发售期不少于3日。自竞争磋商采购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潜在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三章 组织磋商及成交确认
第九条 采购组织方负责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应为3人(含)以上单数。磋商专家由采购人从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如采购人指派代表作为磋商小组成员并参与评审的,其指派代表不得超过磋商小组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潜在供应商应按照竞争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初始响应文件。在竞争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或不按竞争磋商采购文件规定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组织方应当拒收。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的采购项目,其潜在供应商应将加密的响应文件上传至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竞争磋商项目不举行磋商开始仪式。在递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依照竞争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直接进入磋商程序。
第十二条 递交响应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满足2家(含)以上即可启动磋商程序。
第十三条 磋商小组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第十四条 磋商过程中,潜在供应商可以修改响应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方案等内容,但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磋商小组依据竞争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对初始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经采购人同意确定最终采购方案后,由潜在供应商针对最终采购方案提交最终响应文件及报价。采购人应对提交的报价以及其他有关的项目信息保密。
第十五条 按竞争磋商文件的规定,在确定采购方案和合同文件后,所有通过初步审核的供应商,由磋商小组对其递交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并对评审过程形成书面评审报告,其报告内容包含各供应商的报价、综合评审的结果以及最终确定成交候选人的理由。
第十六条 经磋商小组评定,综合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预成交供应商。
第十七条 评审结束后,采购组织方应在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成交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日。
潜在供应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采购组织方提出。采购组织方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若公示期后无异议,预成交人为成交人。
第十八条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按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约定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或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各自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九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单一来源采购、 多源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企阳光采购标准 (T/CSPEA 003-2023)》《哈尔滨产权交易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操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采购人自愿以代采或委采方式通过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以下称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非依法必招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单一供应商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的一种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不可替代的专利技术及特殊要求等因素,不存在其他合理选择或替代物,也不可能使用其他任何采购方式,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获得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突发状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功能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向原供应商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或者与在建工程密不可分需要由特定供应商同步施工的;
(四)公开发布采购公告只有一家响应供应商且重新采购未能成立的;
(五)向某供应商采购符合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或企业核心利益,或者有利于实现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采购。
第四条 多源采购是指在不具备竞争要素的条件下,从多家供应商处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一种采购方式。
多源采购应符合以下条件:需求明确且不符合招标或其他竞争条件,单一供应商无法完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
第二章 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多源采购公告及
潜在供应商参与
第五条 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需求进行充分市场调研或寻源,了解供方市场行情及潜在供应商情况,判断拟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多源采购可行性。
第六条 发布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多源采购公告前,采购人应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评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3人(含)以上专家对项目采购需求、可行性等相关内容进行前期论证。
第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采购组织方)应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向单一供应商发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公告;多源采购项目采购组织方应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向特定2家(含)以上供应商发出拟采用多源采购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多源采购公告宜具有采购人内部决策或上级批复,公示时间不宜少于3日。拟采用单一来源/多源采购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不宜少于5日。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采购人名称和地址、采购项目范围和条件说明、采购预算、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多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供应商信息、公示期及异议、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及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八条 采购组织方根据单一来源采购或多源采购项目特点和需要合理编制单一来源或多源采购文件,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单一来源或多源采购文件上传至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采购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采购邀请书、供应商须知、采购需求、合同条款及格式、响应文件格式及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九条 采购组织方应依照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售单一来源或多源采购文件。
潜在供应商应按照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注册、获取单一来源或多源采购文件。
第十条 采购组织方在单一来源或多源采购文件中要求潜在供应商交纳响应保证金的,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单一来源或多源采购文件要求,将响应保证金交纳到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指定银行账户。
第三章 组织直接采购及成交确认
第十一条 采购组织方应负责组建协商小组,协商小组成员应为3人(含)以上单数。采购人可以根据单一来源或多源采购文件的要求,从哈交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如采购人指派代表作为协商小组成员并参与评审的,其指派代表不得超过协商小组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潜在供应商应按照单一来源或多源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响应文件。
第十三条 协商小组应根据采购文件要求与供应商就商务、技术方案及合同条款等内容进行协商(多源采购协商小组宜单独与多家拟定供应商进行协商),并对协商结果进行评审,在完成评审后,通过平台向采购组织方提交签字版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采购组织方应通过平台发布成交供应商公示,公示期宜不少于1日。采购组织方应在成交结果公告之后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十五条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或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各自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六条 除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外,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